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11號
原 告 黃柏松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裕沛(原名張振東)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聲
請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90萬元,
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49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,83
0元,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萬8,330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羅惠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