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39號
KLDV,114,補,739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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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39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文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志文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9,530元【計算
式:本金960,205元+利息及違約金9,325元(計算式詳
如附表)=969,530元】,應繳裁判費12,81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31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翁其良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960,205元 114年4月11日 114年6月25日 (76/365) 4.24% 8,477.16元 2 違約金 960,205元 114年4月11日 114年6月25日 (76/365) 0.424% 847.72元 小計 9,325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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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