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15號
KLDV,114,聲,15,202509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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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5號
聲 請 人 詹勳萬

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
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
之裁定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相對人均合資產管理股份有
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
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其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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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