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
聲 請 人 盧嬋娟
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更生。按聲請更生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
明文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
之重要事項,亦未提出任何資料以供審核,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如下:
一、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(含民間債權人),並載明債權人
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,各債權之數額(含有擔保或優先權之
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)、原因及
種類,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
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-債務
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。(聲請人於書狀內陳報
債務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528萬元,並表明獨自承擔前
夫承包工程之上千萬虧損債務,且有民間融資公司借貸,請
詳載該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、正確債權金額,並提
出相關憑證)
二、請陳報「本件聲請前5年內」(即民國114年6月18日回溯5年
內,聲請人陳報「早期」曾任前夫公司之負責人)是否曾任
公司負責人?如是,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前開期間之每
月營業額資料。
三、請提出財產目錄(有無存款、有價證券〈如股票、基金〉、奢
侈或貴重物品、權利〈如保險單〉、土地、房屋、汽機車等,
如有金融、證券帳戶應檢附內頁或明細至補正日;如有不動
產應提出登記謄本;如有車輛應提出行車執照;如有保單應
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
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」,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
人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商業保單〈含人壽、儲蓄型、投資型保
單等〉及前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資料;如有
其他資產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)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財產查詢清單,並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內上開財產
之變動狀況及提出相關證明。
四、請分別說明聲請人「本件聲請前2年內」及「聲請後迄今」
之收入(含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
金收入、退休金、政府補助款、贍養費、子女給付扶養費或
其他一切收入)數額、原因、種類及各自起訖時間,並應提
出收入證明文件(如在職證明、薪資條、現金袋、領有補助
相關證明等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、11
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五、請分別說明聲請人「本件聲請前2年內」及「聲請後迄今」
之必要支出數額,如逾該年度政府公告住所地每人每月最低
生活費1.2倍,請記載全部支出之原因、種類及提出證明文
件,如未超過則毋庸記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