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94號
KLDV,114,消債更,94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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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
聲 請 人 余書緯
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,
15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;但所需費用超過
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
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
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
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
定。又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,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
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前
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、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。
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後段規定,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
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,法院應駁回更生
之聲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,000元暨
檢附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,惟本院認本件尚有
依消債條例第6條規定,通知聲請人預納附件所示郵務送達
費之必要。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紫君附件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1,150元,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,以 每人10份、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,且扣除聲請費1,000 元【計算式:〈(1+4)×10份×43元〉-1,000元=1,150元】;本 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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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