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費用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4年度,5號
KLDV,114,建,5,202509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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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建字第5號
原 告 基隆市政府

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


被 告 游萬
兼 上 一人
訴訟代理人 游聰明
被 告 游清泉
游菊英
被 告 慈善寺
法定代理人 釋傳璽
被 告 張玉美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萬旺等因本院114年度建字第5號返還
工程款費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聲明為原
判決廢棄,是上訴利益合計應為新臺幣(下同)66,581,183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924,73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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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