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164號
KLDV,114,家補,164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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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164號
原 告 甲○○

訴訟代理人 蔡柏毅律師
王維立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,是因財產
權而起訴,原告請求新臺幣(下同)1,075,000元,依家事事件
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(福建高等
法院金門分院)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
額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36元;另原告
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72萬元部分,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
2項、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
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)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,應徵1,5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
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
日內補繳15,636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柏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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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