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婚字,114年度,30號
KLDV,114,婚,30,202509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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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婚字第3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A02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因114年度婚字第30號離婚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未
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家事
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
項規定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)6,75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郭廷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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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