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簡字,114年度,849號
KLDV,114,基簡,849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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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簡字第849號
原 告 蘇呈育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瀚隆(歿)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
文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
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
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亦有明定。準此,原告或被告
於起訴前死亡者,因喪失權利能力,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
力,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以裁定
駁回原告之訴,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(最高法院87年
度台抗字第217號、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,惟被告已
於本件訴訟繫屬以前之114年7月25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
料在卷可憑,故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前,被告已經死亡而
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亦屬無從補正,揆諸首開說明,原
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,又原告
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併予駁回,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紫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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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