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消費借貸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簡字,114年度,833號
KLDV,114,基簡,833,20250917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簡字第83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
被 告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宗平
被 告 陳對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,
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叙閎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