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83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 告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宗平 被 告 陳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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