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簡字,114年度,702號
KLDV,114,基簡,702,20250903,2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簡字第7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佩芸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奕翔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702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8月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
,而其上訴效力則不及於同案原告李雅婷。又上訴人雖稱其標的
金額係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然其起訴聲明則係求為判命被
上訴人給付100,000元本息,因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,上訴
人亦係全部上訴,故其上訴利益應為100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,向本院
補繳上訴裁判費2,250元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沈秉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