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4年度,961號
KLDV,114,基小,961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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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961號
原 告 童煒勝


訴訟代理人 高群倫律師
被 告 孔紅雨


訴訟代理人 張一合律師
複 代理人 康家穎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告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伍元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壹拾伍元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儀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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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