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小字第1517號
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游亞婷
訴訟代理人 張聖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君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
以下之小額訴訟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,倘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顏培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