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4年度,1464號
KLDV,114,基小,1464,20250930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464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
王棟源
被 告 駱競宇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煍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
伍仟捌佰柒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‧六三
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煍煐之遺產
範圍內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儀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