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4年度,1360號
KLDV,114,基小,1360,20250903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360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
康家暐
被 告 邱建勲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秉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