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339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
被 告 賴政恆
號 (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)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盧艷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伍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儀君
附表 本金(新臺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期(民國) 週年利率 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9,053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 1.775% 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 0.1775%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 0.2775%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 0.555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