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4年度,1334號
KLDV,114,基小,1334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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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334號
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

周書玉
被 告 褚名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
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白豐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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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