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4年度,1314號
KLDV,114,基小,1314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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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314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陳鳳龍


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
被 告 江豪(原名江志豪、江陳志豪
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,378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叙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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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