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基小字第1292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
被 告 楊家豪
楊再興
上列當事人114年度基小字第1292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
出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曹庭毓
書記官 羅惠琳
通 譯 王之君
朗讀案由。
被告未到。
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,68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
法 官 曹庭毓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