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401號
KLDV,114,司票,401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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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01號
聲 請 人 黃智成


相 對 人 黃晞紜
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16日簽發之本票(本票號碼:CH0000000
)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225,000元,其中新臺幣18萬元及自民國1
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准
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簽
發,未記載到期日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225,000元,
未約定利息,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(本票號碼:CH0
000000)。詎於114年5月17日提示後迄未獲全部清償,為此
提出上開本票,狀請就其中18萬元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
依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,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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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