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消債調字,114年度,142號
KLDV,114,司消債調,142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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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2號
聲 請 人 胡芹瑗


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
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
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
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依民
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,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
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
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
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時,其戶籍住所地位
於新北市汐止區,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
可稽。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
轄。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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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