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6078號
KLDV,114,司執,36078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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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607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志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  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劉志明勞保投保
、壽險投保等財產情形,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
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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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