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4719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姜岢忻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孟嘉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
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羅孟嘉對於第三人中華郵
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東埔郵局之薪資債權,惟第三人之所在
地係設於桃園市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
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