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2723號
KLDV,114,司執,32723,2025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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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272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杭立強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江水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14年8月2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
債務人江水源已於113年6月16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
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
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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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