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1191號
KLDV,114,司執,31191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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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1191號
債 權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


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王文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(債務人王文增於第三人元富證
三重分公司之股票)係在新北市三重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
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
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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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重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