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1191號
債 權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王文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(債務人王文增於第三人元富證
券三重分公司之股票)係在新北市三重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
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
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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