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0625號
KLDV,114,司執,30625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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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062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陳志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林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28條第1項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張林傳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
之勞保投保資料及債務人分別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
公會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、存款相關資料,
而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。惟查,
債務人現戶籍設臺中市南屯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9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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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