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長清算期間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4年度,22號
KLDV,114,司司,22,20250912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22號
聲 請 人 李正堅(即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2月28日。  理 由
一、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334條規定,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同意就任為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,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 予備查在案,嗣分別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號、109年度 司司字第21號、110年度司司字第3號、110年度司司字第10 號、111年度司司字第4號、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、112年度 司司字第5號、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、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 、113年度司司字第27號、114年度司司字第4號等事件,裁 定准予延長清算期間至民國114年8月28日,茲因於民國112 年4月始收受國稅局補發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核定通知書,且因部分股東死亡須確認繼承人,部分股東旅 居國外連絡不易,致未能於展期期限內完成清算,為此具狀 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,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14年8月28日起展延至115年2月28日 止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李正堅(即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思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