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再字,114年度,3號
KLDV,114,再,3,202509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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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再字第3號
抗 告 人
即再審原告 許建東
上列抗告人與再審被告許智強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
之訴事件,抗告人就本院93年度訴字第3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
之訴,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920元;因其再
審已逾不變期間,復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,本院遂未命其補繳第
一審裁判費,並於114年8月21日,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,裁
定駁回其所提再審之訴。故抗告人就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,除應
繳納抗告裁判費1,500元,並應補繳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5,920
元,以上金額共7,420元。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,向
本院補繳7,420元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沈秉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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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