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675號
KLDV,113,訴,675,202509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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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75號
原 告 林愛清

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
田欣永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李致瑄律師
被 告 邱雨
劉潔

黃素卿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邱偉仁
被 告 于淑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向本院陳報其建議進行本
件如附件所示標的價額鑑定之適當機構,倘逾期未補正,本院將
依職權指定鑑定人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
之1規定,依序命原告、被告預納費用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
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
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
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
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
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。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。
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
訟無從進行者,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、鑑定費,或當事人
在監之提解費等,當事人不繳納,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。辦
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判決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件所示之標
的,因同時涉及土地、建物與土地承租權之分割,其客觀價
值總額為何,尚有疑義,致本院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,並據以確認原告是否已經繳納足額之裁判費,自有送請
專業機構鑑定之必要。為此,茲限兩造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
起10日內,向本院陳報建議之適當鑑定人或鑑定機構(宜注
意所建議之對象應具備評估上開土地承租權財產價值之專業
能力),逾期未補正,本院將依職權送請鑑定。又本件係基
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需而有進行鑑定之必要,自應由原告
先行預納鑑定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,依序
命原告、被告預納費用。倘原告逾期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
進行,本院將再定期通知被告墊支;倘被告亦不為墊支者,
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偉文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培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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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