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簡字第871號
原 告 蘇琦琛
陳美月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
被 告 胡再添
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0,112元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
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土地所有權人,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
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,其訴訟標的
之價額,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(最高法院96年
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拆屋還地面積合計126.59㎡(1樓占用
土地面積為119.33㎡,地下室超出部分占用土地面積為7.26㎡
,以上合計38.29坪),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
其他共有人全體。經本院囑託劉肖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
定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之交易價格,其價值經鑑定為490,112
元等情,有劉肖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附於本院
卷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0,112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謝佩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