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8號
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唐銘永間因11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8號給
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15萬0,85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,420元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叙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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