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606號
KLDV,112,訴,606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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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06號
原 告 林倢安

兼訴訟代理人 汪士琦

被 告 陳佑敏

訴訟代理人 陳嘉慶


被 告 楊惠珠

美雲




追加被告 高晟瑋
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黃承風律師
黃俊瑋律師
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
法定代理人 曾國
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
複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
辜柏翰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3時20分,
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於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檢
送更正後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到院後,聲請閱卷並提出最新訴之聲
明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其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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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