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06號
原 告 林倢安
兼訴訟代理人 汪士琦
被 告 陳佑敏
訴訟代理人 陳嘉慶
被 告 楊惠珠
王美雲
追加被告 高晟瑋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黃承風律師
黃俊瑋律師
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
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
複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
辜柏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3時20分,
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於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檢
送更正後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到院後,聲請閱卷並提出最新訴之聲
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翁其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