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48號
KLDM,114,附民,48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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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
原 告 張雅婷
被 告 呂韋治




現另案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中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436
8號),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4號案件受理,嗣經原告提起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,惟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

法 官藍君宜

法 官施添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姬廣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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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