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237號
原 告 蕭賢銘
被 告 陳文彰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
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
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品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