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金訴字第570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鈺玟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號0樓 (指定送達地址)
選任辯護人 温鍇丞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
第58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吳鈺玟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,並限制住居於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號4樓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受理114年度金訴字第570號案件,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
22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應 足以替代羈押,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。
二、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庭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