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14年度,27號
KLDM,114,重附民,27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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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
原 告 許文炤
被 告 沈裕翔


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目 前暫寄
押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基隆

林迎





方儷穎

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

陳億睿





前暫寄押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洪崇瑋

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起訴案號:臺灣
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633號、114年度偵字第1148號)
,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0號案件受理,嗣經原告提起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,惟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

法 官藍君宜

法 官施添寶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姬廣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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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