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護照條例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203號
KLDM,114,訴,203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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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訴字第203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恒傑

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楊恒傑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
  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
  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辛茹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禹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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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