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風化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179號
KLDM,114,訴,179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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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79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馮朱菊



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

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馮朱菊因妨害風化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陸怡璇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禹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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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