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144號
KLDM,114,訴,144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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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44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逸津


居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0樓(送達址)
選任辯護人 邱翊庭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李逸津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
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
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品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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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