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26號
KLDM,114,聲保,26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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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柏樺


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
聲付字第2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黃柏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
有明文。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
 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受刑人黃柏樺因⑴詐欺案件,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
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;⑵詐欺等案件,經臺灣高
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
確定,並於民國114年1月8日入監執行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受
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4200號
核准假釋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經本院審核有關文
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 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育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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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