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名譽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4年度,490號
KLDM,114,易,490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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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
114年度易字第490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簡穌恩宜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4
47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A0005犯散布文字誹謗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
一、A0005與其配偶張長耶星慶婚後,育有包含女兒張○得(民國
00年0月生,姓名年籍詳卷)、兒子張簡○伯(00年0月生,
姓名年籍詳卷)之共計8名子女。緣張長耶星慶自104年間起
,因對女兒張○得有體罰、剝奪等不當管教成傷及剝奪受國
民教育之行為,經斯時基隆市政府主責社工A04及社工督導A
03介入並向本院聲請保護安置獲准,至107年3月30日張○
結束保護安置返家,然後續仍有張長耶星慶對子女管教過當
之通報,於109年1月7日由A03、A04帶同張○得、張簡○伯赴
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就診,認受有頭部鈍傷
之傷害,遂向本院聲請保護安置、延長安置,至113年1月23
日本院經聲請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裁定停止A0005與
張長耶星慶對張○得、張簡○伯之親權,並由基隆市政府擔任
張○得、張簡○伯之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詎A0005明知上情,知悉A03、A04均係依其職務及法律所採
取之兒少保護措施,竟意圖散布於眾,於住家內以手機連接
網際網路登入臉書(FACEBOOK)後,以帳號「張宜」名義,
基於誹謗之犯意,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日期,在個
人頁面向不特定公眾公開指摘A03、A04自行或與醫生合謀偽
造驗傷書(詳細文字詳附表編號1至35),復將自己貼文於
附表編號A至P所示之日期,轉貼至附表編號A至P所示之臉書
粉絲專頁(各次貼文內容及轉貼之粉絲專頁詳附表編號A至P
),而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閱覽,而足以生損害於A03、A04
之名譽及社會評價。
三、案經A03、A04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  理  由
一、證據能力部分
  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,就被告以外之人
於審判外之陳述,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
據能力,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,尚無違法不
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,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
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;非供述證
據部分,亦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
,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A0005辨識而為合法調查
,亦有證據能力。
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
  訊據被告固坦承附表編號1至35、編號A至P所示之日期,確
有於住處以手機上網發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字,惟否認
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犯行,辯稱:我所發表的都是事實,我認
為我不構成犯罪,109年1月7日那天沒有拍照也沒有錄影,
我很確定這就是偽造驗傷書(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40頁)等
語。經查:
(一)上開犯罪事實所載之客觀事實,均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
卷第36頁)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3、A04於告訴狀之指述(
見他卷第3頁至第5頁)相符,並有附表編號1至35、編號A至
P之臉書貼文截圖(卷證位置詳附表各編號)、本院106 年
度護字第58號民事裁定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
254 號緩起訴處分書、本院109 年度護字第4 號民事裁定、
109 年度家聲抗字第6 號民事裁定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歷次
准予繼續安置張○得、張簡○伯之案列表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
署109 年度偵字1150號不起訴處分書、109 年度偵字第67號
起訴書、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128 號民事裁定(見他卷
第87頁至第94頁、第99頁至第133頁)在卷可佐,此部分之
事實,首堪認定。
(二)按誹謗罪之構成要件,乃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
意圖及誹謗之故意,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,必須
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。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
,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
,使大眾周知之意圖;且所稱「散布於眾」,係指散播傳布
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,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;另行為
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」,應就被指
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,以一般人之通念為社
會客觀之判斷,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
譽地位,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,使之有受貶損之危
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。查被告於不特定人得閱覽之網路平台
,發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字,自當已構成向多數人散播
傳布之要件,且被告所傳送之上開內容,明確記載「基隆市
政府督導李○憲、社工鄒○晴」、「偽造診斷書」等文字,雖
未寫出告訴人2人完整姓名,然比對被告貼文所載任職單位
、貼文所附新聞連結,並依文義解釋及社會通念客觀判斷,
以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特定被告所述之人為告訴人2人,亦
確足使接受到此文字訊息之一般人認為告訴人A03、A04於執
行職務時偽造診斷證明書,而達足以貶損告訴人2人之人格
、名譽及社會評價之程度;而被告行為時為具有智識程度及
社會經歷之成年人,自可知悉傳送該等文字予前開之人,已
足使告訴人之人格、名譽及社會評價將因此有所貶抑,惟被
告仍決意傳送上開文字內容,其主觀上具有誹謗之故意甚明

(三)至被告主張其所述真實等語,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
紀念醫院確實於109年1月7日13時18、19分時許開立有關張○
得、張簡○伯之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,於檢查結果
欄均記載「頭部鈍傷」,有上揭2份驗傷診斷書(見他卷第9
5頁至第98頁)在卷可參,核閱上揭2份診斷證明書均有醫院
院長、主治醫師、檢診醫師之簽章及醫院印章,堪信確為長
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所開立之證明書無訛,客
觀上顯無告訴人偽造跡象,且被告配偶張長耶星慶於本院家
事庭訊問曾明確表示確實曾持棍敲擊子女頭部(見他卷第10
1頁),更可證傷勢並非無中生有;又被告雖始終主張其子
女外觀無傷、小孩親口說驗傷單是偽造的(見他卷第148頁
;本院卷第37頁)等語,然上開醫院既為合法醫療院所,醫
院、醫師與告訴人並無特殊情誼,難以想像何以甘冒偽造文
書刑責風險與告訴人共同捏造驗傷診斷書;況張○得及張簡○
伯之保護安置雖是始於該日,然裁准保護安置之依據非僅憑
上開驗傷證明書,此觀卷內本院歷次延長安置裁定甚明,告
訴人2人與被告及其配偶並無仇怨,實無偽造單一證據之動
機及必要。是被告辯稱其所述真實乙節,要無可採,其聲請
張○得、張簡○伯與告訴人A04到庭對質,除增加其與子女間
之情緒衝突外,尚無法推翻本院前揭認定,故認無調查必要
,附此敘明。
(四)綜上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予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 
三、論罪科刑之理由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。被
告先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日期多次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A03
、A04,既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、相同地點實施,且侵害相
同2告訴人之名譽法益,顯係利用同一機會,在同一時段,
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,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,以實
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,按諸前揭說明,均屬接續
犯,各應以一罪論處。被告以一個犯意,實行一個犯罪行為
,同時侵害2位告訴人之名譽法益,即係以一行為觸犯構成
要件相同之數罪名,為同種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規
定,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。
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,智識正常
,當有能力瞭解其子女經社會局、法院安置之原因及脈絡
卻從不正視自身教養子女之方式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、亦
完全不接受社會局及法院之意見,甚至於子女安置期間長達
數年不願意與子女見面(見他卷第129頁),其未能修正自
身養育子女之模式,卻反而於網路上公開以不實指控指摘執
行職務之告訴人,實難認其行為妥適合法合理;復觀諸被告
以網路公開指摘不實指控之手段,造成難以計數之不特定公
眾均能瀏覽知悉,告訴人2人名譽受損程度甚鉅;再參以被
告迄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,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
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情,及被告本件犯行之動機、目的等犯
罪情狀,並兼衡其於本案前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(見本院
卷第9頁),素行尚屬良好,暨考量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
智識程度、家庭生活狀況(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1頁)等一
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,以資警懲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櫻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310條: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【附表】
編號 臉書發文日期 文字內容(他卷頁數) 1 114年1月2日 李○憲督導主使鄒○晴社工偽造驗傷書,就為了要強執安置我的大女兒張○得和二兒子張簡○伯成功,李○憲督導和鄒○晴社工,為了自己的業績和前途更為了自己的升官發財,安置到至今將滿五年 114/1/9即滿,請問基隆市長謝國樑,您知道這件事情嗎?(第29頁) 2 114年1月4日 基隆市謝國樑市長:您的市政府-社會處的李○憲督導主使鄒○晴社工,在基隆市長庚醫院與醫師合夥串通"僞造驗傷書”為了要來強執我的兒女成功被《安置》,到至今還無法結東安置,您還成了孩子們的法定代理人,人在做上帝在看,我是兒女孩子們的媽媽:A0005,我要我的兒女回家 ,全家圑圓!(第30頁) 3 114年1月5日 4 114年1月8日 李○憲督導主使鄒○晴社工偽造驗傷書,就為了要強執安置我的大女兒張○得和二兒子張簡○伯成功,李○憲督導和鄒○晴社工,為了自己的業績和前途更為了自己的升官發財,安置到至今將滿五年 114/1/7即滿,請問基隆市長謝國樑,您知道這件事情嗎?(第31頁) 5 114年1月9日 憲督導主使鄒○晴社工偽造驗傷書,鄒在現場也沒有幫孩子拍照和錄影頭部,到醫院孩子們也說,沒驗傷和開藥(第32頁) 6 114年1月10日 7 114年1月14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,根本無傷和無痛,且無照相錄影存證(毫無證據)更沒看診和看到“主治醫師”,及“檢驗師”,也無擦藥和拿藥,完全是“鄒○晴社工”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“李○憲督導”兩人自導自演,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“安置”(獄)已過五年又六天,加“停止親權”,真是×極度荒謬可惡至極×(第33頁) 8 114年1月15日 轉貼編號7,114年1月14日貼文(第33頁) 9 114年1月17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,根本無傷和無痛,且無照相錄影存證(毫無證據)更沒看診和看到“主治醫師”,及“檢驗師”,也無擦藥和拿藥,完全是“鄒○晴社工”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“李○憲督導”兩人自導自演,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“安置”(獄)已過五年又六天,加“停止親權”,真是×極度荒謬可惡至極×(第34頁) 10 114年1月18日 轉貼編號9,114年1月17日貼文(第35頁) 11 114年1月19日 轉貼編號9,114年1月17日貼文(第36頁) 12 114年1月20日 鄒: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,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,妳竟然可以在109/1/7帶著我的大女兒:張○得和二兒子:張簡○伯,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,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“偽造驗傷書”,成功的“偽造驗傷書”後 ,再拿著“偽造驗傷書”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,安置我的兒女,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,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,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,人在做,上帝在看,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(第37頁) 轉貼編號9,114年1月17日貼文(第39頁) A 114年1月20日 將本日貼文轉貼至「基隆人交流平台」、「基隆幫」、「在地基隆人」、「基隆人」、「基隆人的平台」、「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」、「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」、「罷免謝國樑,我受夠他的跳票」、「匿名爆料社」、「2024總統賴清德」等臉書社團 13 114年1月21日 轉貼編號9,114年1月17日貼文(第40頁) 109年1月7日之過裎,根本無傷和無痛,且無照相錄影存證(毫無證據)更沒看診和看到“主治醫師”,及“檢驗師”,也無擦藥和拿藥,完全是“鄒○晴社工”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“李○憲督導”兩人自導自演,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“安置”(獄)已過五年又六天,加“停止親權”,真是×極度荒謬可惡至極×(第41頁) 14 114年1月23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,根本無傷和無痛,且無照相錄影存證(毫無證據)更沒看診和看到“主治醫師”,及“檢驗師”,也無擦藥和拿藥,完全是“鄒○晴社工”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“李○憲督導”兩人自導自演,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“安置”(獄)已過五年又六天,加“停止親權”,真是×極度荒謬可惡至極×(第42頁) 15 114年1月25日 轉貼編號9,114年1月17日貼文(第45頁) 16 114年1月28日 轉貼編號9,114年1月17日貼文(第46頁) 轉貼編號12,114年1月20日貼文(第46頁) 17 114年2月3日 鄒: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,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,妳竟然可以在109/1/7帶著我的大女兒:張○得和二兒子:張簡○伯,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,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“偽造驗傷書”,成功的“偽造驗傷書”後 ,再拿著“偽造驗傷書”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,安置我的兒女,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,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,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,人在做,上帝在看,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。 李○憲督導主使鄒○晴社工偽造驗傷書和醫院合夥,如果沒有這偽造驗傷書,鄒○晴社工根本無法安置我的兒女!(第47頁及第48頁) 18 114年2月6日 轉貼編號14,114年1月23日貼文(第49頁) B 114年2月6日 將114年1月23日貼文轉貼至「基隆人」、「基隆人的平台」、「基隆幫」、「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」、「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」、「推翻民進黨大聯盟」、「罷免謝國樑,我受夠他的跳票」、「匿名爆料社」、「2024總統賴清德」、「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」、「基隆人交流平台」(第42頁至第44頁、第52頁) C 114年2月7日 將114年1月23日貼文轉貼至「記者爆料往-公開版」、「賴清德〔台灣總統、最棒總統〕」(第43、44頁) 19 114年2月9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,根本無傷和無痛,且無照相錄影存證(毫無證據)更沒看診和看到“主治醫師”,及“檢驗師”,也無擦藥和拿藥,完全是“鄒○晴社工”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“李○憲督導”兩人自導自演,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“安置”(獄)已過五年又六天,加“停止親權”,真是×極度荒謬可惡至極×(第53頁至第54頁) 20 114年2月13日 D 114年2月14日 將114年1月23日貼文轉貼至「在地基隆人」(第44頁) 將114年2月13日貼文轉貼至「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」、「在地基隆人」、「基隆人」、「基隆人交流平台」、「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」、「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」、「2024總統賴清德」、「推翻民進黨大聯盟」、「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」、「罷免謝國樑,我受夠他的跳票」、「匿名爆料社」(第54頁至第56頁) E 114年2月18日 將114年2月13日貼文轉貼至「記者爆料網-公開版」(第54頁) 21 114年2月19日 鄒: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,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,妳竟然可以在109/1/7帶著我的大女兒:張○得和二兒子:張簡○伯,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,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“偽造驗傷書”,成功的“偽造驗傷書”後 ,再拿著“偽造驗傷書”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,安置我的兒女,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,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,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,人在做,上帝在看,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。(第57頁至第58頁) F 114年2月19日 將本日貼文轉貼至「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」、「基隆幫」、「基隆人」、「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」、「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」、「2024總統賴清德」、「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」、「罷免謝國樑,我受夠他的跳票」、「推翻民進黨大聯盟」、「基隆人交流平台」、「基隆人的平台」、「匿名爆料社」(第58頁至第60頁) G 114年2月20日 將114年2月19日貼文轉貼至「在地基隆人」(第60頁) 22 114年2月21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,根本無傷和無痛,且無照相錄影存證(毫無證據)更沒看診和看到“主治醫師”,及“檢驗師”,也無擦藥和拿藥,完全是“鄒○晴社工”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“李○憲督導”兩人自導自演,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“安置”(獄)已過五年又六天,加“停止親權”,真是×極度荒謬可惡至極×(第61頁) H 114年2月21日 將本日貼文轉貼至「台視新聞報導」、「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」、「基隆人」、「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」、「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」、「2024總統賴清德」、「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」、「罷免謝國樑,我受夠他的跳票」、「在地基隆人」、「推翻民進黨大聯盟」、「基隆人交流平台」、「基隆人的平台」、「匿名爆料社」(第61頁至第63頁) 23 114年2月25日 轉貼編號22,114年2月21日貼文(第63頁) 24 114年3月3日 基隆市謝國樑市長:您的市政府-社會處的李○憲督導主使鄒○晴社工,在基隆市長庚醫院與醫師合夥串通"僞造驗傷書”為了要來強執我的兒女成功被《安置》,到至今還無法結東安置,您還成了孩子們的法定代理人,人在做上帝在看,我是兒女孩子們的媽媽:A0005,我要我的兒女回家 ,全家圑圓!(第64頁) 25 114年3月5日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鄒○晴社工,知法犯法<偽造驗傷書>和強執安置我的兒女,害我的兒女們被寄養家庭苦待和偏待。(第64頁) 鄒: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,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,妳竟然可以在109/1/7帶著我的大女兒:張○得和二兒子:張簡○伯,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,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“偽造驗傷書”,成功的“偽造驗傷書”後 ,再拿著“偽造驗傷書”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,安置我的兒女,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,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,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,人在做,上帝在看,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。(第65頁) 基隆市謝國樑市長:您的市政府-社會處的李○憲督導主使鄒○晴社工,在基隆市長庚醫院與醫師合夥串通"僞造驗傷書”為了要來強執我的兒女成功被《安置》,到至今還無法結東安置,您還成了孩子們的法定代理人,人在做上帝在看,我是兒女孩子們的媽媽:A0005,我要我的兒女回家 ,全家圑圓!(第66頁) I 114年3月5日 將本日貼文轉貼至「我是基隆人」、「挺賴團之全台大罷免」、「台視新聞報導」、「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」、「基隆幫」、「基隆人」、「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」、「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」、「2024總統賴清德」、「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」、「罷免謝國樑,我受夠他的跳票」、「基隆人交流平台」、「匿名爆料社」、「基隆人的平台」、「推翻民進黨大聯盟」(第66頁至第68頁) J 114年3月6日 將114年3月5日貼文轉貼至「基隆爆料公社」、「賴清德[台灣總統、最棒總統]」(第66頁) 26 114年3月7日 轉貼編號25,114年3月5日貼文(第69頁) K 114年3月7日 將114年3月5日貼文轉貼至「在地基隆人」(第68頁) 27 114年3月8日 鄒: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,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,妳竟然可以在109/1/7帶著我的大女兒:張○得和二兒子:張簡○伯,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,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“偽造驗傷書”,成功的“偽造驗傷書”後 ,再拿著“偽造驗傷書”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,安置我的兒女,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,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,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,人在做,上帝在看,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。(第69頁) 109年1月7日之過裎,根本無傷和無痛,且無照相錄影存證(毫無證據)更沒看診和看到“主治醫師”,及“檢驗師”,也無擦藥和拿藥,完全是“鄒○晴社工”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“李○憲督導”兩人自導自演,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“安置”(獄)已過五年又六天,加“停止親權”,真是×極度荒謬可惡至極×(第71頁) 28 114年3月14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,根本無傷和無痛,且無照相錄影存證(毫無證據)更沒看診和看到“主治醫師”,及“檢驗師”,也無擦藥和拿藥,完全是“鄒○晴社工”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“李○憲督導”兩人自導自演,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“安置”(獄)已過五年又六天,加“停止親權”,真是×極度荒謬可惡至極×(第72頁) L 114年3月14日 將本日貼文轉貼至「賴清德[台灣總統、最棒總統]」、「記者爆料網-公開版」、「台視新聞報導」、「基隆幫」、「基隆人」、「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」、「推翻民進黨大聯盟」、「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」、「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」、「2024總統賴清德」、「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」、「罷免謝國樑,我受夠他的跳票」、「基隆人交流平台」、「匿名爆料社」、「基隆人的平台」(第72頁至第75頁) 29 114年3月19日 轉貼編號22,114年2月21日貼文(第76頁) M 114年3月19日 轉貼114年3月14日貼文至「在地基隆人」(第75頁) 30 114年3月21日 轉貼編號28,114年3月14日貼文(第76頁) 31 114年3月24日 鄒: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,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,妳竟然可以在109/1/7帶著我的大女兒:張○得和二兒子:張簡○伯,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,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“偽造驗傷書”,成功的“偽造驗傷書”後 ,再拿著“偽造驗傷書”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,安置我的兒女,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,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,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,人在做,上帝在看,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。(第77頁) N 114年3月25日 轉貼114年3月24日貼文至「基隆人」、「基隆人交流平台」、「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」、「推翻民進黨大聯盟」、「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」、「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」、「2024總統賴清德」、「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」、「罷免謝國樑,我受夠他的跳票」、「匿名爆料社」、「台視新聞報導」、「基隆幫」、「基隆人的平台」、「在地基隆人」(第78頁至第80頁) 32 114年3月26日 基隆市謝國樑市長:您的市政府-社會處的李○憲督導主使鄒○晴社工,在基隆市長庚醫院與醫師合夥串通"僞造驗傷書”為了要來強執我的兒女成功被《安置》,到至今還無法結東安置,您還成了孩子們的法定代理人,人在做上帝在看,我是兒女孩子們的媽媽:A0005,我要我的兒女回家 ,全家圑圓!(第81頁) O 114年3月28日 轉貼114年3月24日貼文至「基隆爆料公社」(第77頁) P 114年3月29日 轉貼114年3月24日貼文至「記者爆料網-公開版」(第78頁) 33 114年4月7日 鄒: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,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,妳竟然可以在109/1/7帶著我的大女兒:張○得和二兒子:張簡○伯,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,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“偽造驗傷書”,成功的“偽造驗傷書”後 ,再拿著“偽造驗傷書”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,安置我的兒女,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,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,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,人在做,上帝在看,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。(第81頁) 轉貼編號32,114年3月26日貼文(第82頁) 轉貼編號28,114年3月14日貼文(第82頁) 34 114年4月9日 轉貼編號31,114年3月24日貼文(第83頁) 轉貼編號32,114年3月26日貼文(第83頁) 轉貼編號28,114年3月14日貼文(第82頁) 35 114年4月11日 轉貼編號31,114年3月24日貼文(第83頁) 轉貼編號32,114年3月26日貼文(第83頁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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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