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基金簡字,114年度,240號
KLDM,114,基金簡,240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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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基金簡字第240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柯智瀚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(114年度偵字第30
27號),被告自白犯罪 ,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如下

  主   文
柯智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,處
有期徒刑參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、
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IPHONE14壹支(IMEI:000000000000000,含sim卡門號0000
000000○張),均沒收之。
  事 實
一、柯智瀚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不
相識之人使用,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
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,且受詐騙者匯入款
項遭提領後,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,達到掩飾、隱匿犯罪所
得之目的,竟仍不違背其本意,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
錢之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前某時許,將申請
之華南商業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本案華南帳
戶)及渣打銀行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本案渣打
帳戶)之提款卡,以放置在南港捷運站置物櫃內之方式,提
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「鄭智中」之人,再將上開2
帳戶之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該人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
取得本案帳戶後,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
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以附表所示之方式,詐騙附表所示
之人,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,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,匯
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,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
員將款項提領或轉帳,以此方式將款項移置而達隱匿之效果
。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,報警處理,而查獲上情。
二、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偵查後起訴。
  理 由
一、認定上開事實所憑之證據
 ㈠證人即被害人莊O興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39-41頁)
 ㈡莊O興提供之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擷圖、網路銀行
轉帳紀錄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(114偵3027卷第51-11
5頁) 
 ㈢證人即被害人丁O仁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121-123頁

 ㈣丁O仁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(
114偵3027卷第133-141頁)  
 ㈤證人即告訴人曾O珉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147-151頁
) 
 ㈥曾O珉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(
114偵3027卷第159-161頁)   
 ㈦證人即告訴人范O軒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165-168頁
)  
 ㈧范O軒提供之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擷圖、與詐欺集
團對話紀錄擷圖(114偵3027卷第177-181頁)     
 ㈨證人即告訴人何O穎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187-190、
191-192頁)  
 ㈩何O穎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、
假電商出貨單、假電商代理合約書(114偵3027卷第203-214
頁) 
 證人即告訴人張O杰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219-221頁
) 
 張O杰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、
假投資平台交易紀錄、詐欺集團之instagram之個人頁面擷
圖、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擷圖(114偵3027卷第2
33-239頁) 
 證人即告訴人黃O登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245-247、
249-252頁) 
 黃O登提供之ATM轉帳交易明細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、
假投資平台交易紀錄、與詐欺集團成員面交取款影像(114
偵3027卷第261-282頁) 
 證人即告訴人吳O慧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285-287頁
) 
 吳O慧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(
114偵3027卷第297-309頁) 
 證人即告訴人林O憲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315-320頁

 林O憲提供之銀行交易明細、繳款資訊、臺灣銀行存摺取款暨
匯款申請書、加密貨幣買賣契約、詐欺集團之INSTAGRAM之
個人頁面擷圖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、假投資平台頁面
及交易紀錄擷圖(114偵3027卷第327-346頁) 
 證人即告訴人蔡O壕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351-355頁
) 
 蔡O壕提供之詐欺集團之INSTAGRAM個人頁面擷圖、LINE個人
頁面擷圖、對話紀錄擷圖(114偵3027卷第365-374頁) 
 證人即告訴人徐O富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379-381頁
)  
 徐O富提供之銀行匯款交易明細、對話紀錄(114偵3027卷第3
91-451頁)
 對證人謝O宏於警詢之證述(114偵3027卷第461-472、481-48
3頁) 
 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114偵3027
卷第501-505、511-513、565-568頁)  
 對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114偵30
27卷第507-509頁)
 對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4年1月17日
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【受執行人
柯智瀚,執行處所: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】(114偵3027
卷第25-37頁) 
 被告於警詢、偵詢及本院審理之陳述(114偵3027卷第17-23
、559-562頁、本院金訴字卷第77-80頁) 
 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23、361號調解筆錄(本院金訴字卷第
104-1頁、本院基簡字卷第21頁)       
二、論罪科刑
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,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,而以
幫助之意思,對於正犯資以助力,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
者而言(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是以,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,且係出於幫助之
意思提供助力,即屬幫助犯,而非共同正犯。查被告單純提
供本案帳戶之行為,並不能與向被害人等11人施以詐術之行
為等同視之,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
構成要件行為,是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,對於該詐欺
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,揆諸前述說明,自應
  論以幫助犯,而非共同正犯。
 ㈡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
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洗錢防制法第19條
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。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,使起
訴書附表所示之莊O興等11人受騙(同種競合);及以一提
供帳戶行為,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(
異種競合),均為想像競合犯,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,均應
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。
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,依刑法第30條第2項
規定,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
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從
事財產犯罪,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,嚴重
危害社會治安,助長社會犯罪風氣,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
困難所為應予非難;兼以其犯後於偵查中猶矢口否認犯行,
未見悔意,猶應嚴懲;惟考量其後於本院審判程序時,已能
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兼衡被告已與被害人吳O慧、范O軒調
解成立,並考量其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犯後態度,及被
告與被害人均不相識、素無過節、暨被告智識程度(大學肄
業)、未婚、及經濟狀況(勉持)、職業(學生)等一切情
況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沒收  
  扣案IPHONE14 1支(IMEI:000000000000000,含sim卡門號0 0000000000張),為被告所有供其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繫所用 之物,業據被告供承在卷,有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(本院 基簡卷第23頁)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。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 1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秋田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23  日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育義附表
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帳戶 1 莊O興 (提告) 113年10月24日 透過交友軟體認識,介紹告訴人至假投資網站投資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0月28日下午4時36分許 3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2 丁O仁 (未提告) 113年8月23日 透過社群軟體認識,介紹被害人至假投資網站投資,致被害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0月25日上午10時2分許 3萬7,360元 本案華南帳戶 3 曾O珉 (提告) 113年10月19日 透過社群軟體認識,介紹告訴人投資電商平台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1月1日下午7時53分許 1萬9,000元 本案華南帳戶 4 范O軒 (提告) 113年10月22日 加入投資群組,介紹告訴人投資電商平台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1月1日下午12時21分許 2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5 何O穎 (提告) 113年10月26日 透過社群軟體認識,介紹告訴人投資電商平台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0月26日下午5時21分許 4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6 張O杰 (提告) 113年10月2日 透過社群軟體認識,介紹告訴人至假投資網站投資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0月28日下午12時3分許 4萬8,000元 本案華南帳戶 7 黃O登 (提告) 113年10月 透過通訊軟體認識,介紹告訴人至假投資網站投資,並購買虛擬貨幣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0月29日下午4時59分許 3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8 吳O慧 (提告) 113年10月16日 透過社群軟體貼文,誆稱可為告訴人處理感情問題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9分許 3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40分許 3萬4,000元 9 林O憲 (提告) 113年10月9日 透過社群軟體認識,介紹告訴人至假投資外匯平台投資購買虛擬貨幣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0月28日上午11時51分許 3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10 蔡O壕 (提告) 113年11月1日前某不詳時間 透過社群軟體認識,介紹告訴人投資購買虛擬貨幣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1月1日下午1時14分許 1萬6,000元 本案華南帳戶 11 徐O富 (提告) 113年7月底 透過社群軟體認識,介紹告訴人投資電商平台,致告訴人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。 113年10月24日下午12時1分許 3萬 本案華南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:
(修正後)洗錢防制法第19條
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。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(普通詐欺罪)


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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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