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3號
原 告 林庭安 (地址詳卷)
被 告 林達聰 (地址詳卷)
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基簡字第823號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適用簡易訴訟
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,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原告林庭安於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23號被告林達聰被訴
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黃夢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