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基簡字,114年度,642號
KLDM,114,基簡,642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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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基簡字第642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致翔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
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偵字第407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王致翔犯非法持有模擬槍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
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一日。緩刑貳年。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沒收之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之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更正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附表「扣案誤名稱」為「扣案物名稱」;編號2備註欄㈠「00
00000 000000Z」為「0000000 00000Z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
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
之未經許可持有公告查禁之模擬槍罪。  
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
模擬槍,仍未經許可持有具類似真槍之外型、構造、材質及
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,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,
對他人生命、身體安全及社會治安具有一定程度之潛在危險
,所生危害不容輕忽,應予非難;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
度尚可,兼衡其素行良好(無前科)、智識程度(高職畢業)、
未婚、自陳職業(空調作業員)、經濟狀況(勉持)等一切情狀
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查被告無犯罪前科,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經此教訓應知警惕,當無再犯之 虞,併予宣告緩刑2年,以啟自新。
(三)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 1第1項後段所公告查禁之物,屬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,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,宣告沒收之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450 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  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品慧附錄本案論罪法條:
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
具類似真槍之外型、構造、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,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,為模擬槍。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。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,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、寄藏或陳列。但專供外銷、研發,並經警察機關許可,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且列冊以備稽核者,不在此限。未經許可製造、販賣或運輸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未經許可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、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改造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,未具殺傷力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1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,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,向警察機關報備。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,其持有之行為不罰。
第2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、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、應備文件、條件、期限、廢止、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2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、應備文件、條件、期限、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附表
編號 應  沒  收  物  備          註 一 模擬槍(黑)一支 ㈠槍身印有HK USP、 Universal Self-loading Pistol、2014-CROSS FIRE字樣。 ㈡槍管未暢通(有阻鐵)、有類似槍機之構造,槍管外徑大於8mm,槍身、槍管、滑套均為金屬材質。 ㈢114年4月24日基隆市警察局模擬槍檢視紀錄表、基隆市警察局114年5月23日基警保字第1140065749A號函、刑大科偵字第1140066757號函、基隆市警察局114年6月18日基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066757號函  二 模擬槍(銀)一支 ㈠槍身印有QSZ00-0000000 00000Z字樣。 ㈡槍管未暢通(有阻鐵)、有類似槍機之構造,槍管外徑大於8mm,槍身、槍管、滑套均為金屬材質。 ㈢114年4月24日基隆市警察局模擬槍檢視紀錄表、基隆市警察局114年5月23日基警保字第1140065749A號函、刑大科偵字第1140066757號函、基隆市警察局114年6月18日基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066757號函 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【附件】
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4079號



  被   告 王致翔 
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王致翔知悉模擬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,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,竟基於持有模擬槍之犯意,於民國 114年4月24日前不詳時間,在不詳地點,以新臺幣3,000元 之價格,以蝦皮網路商城帳號「0000000000」帳戶,向該網 路商城不詳買家購得如附表所示模擬槍2把後,在其基隆市○ ○區○○街00巷0號居所(下稱案發居所)持有之。嗣警於114 年4月24日5時49分許,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核發之114年聲 搜字第297號搜索票,搜索案發居所,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 模擬槍2把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王致翔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, 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97號搜索票、基隆市 警察局搜索、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表、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、基隆市警察局模擬槍檢視紀錄表暨圖片2份、現場照片5張 及基隆市警察局114 年 6 月 18 日基 警 刑 大科偵字第11 40066757號函、114年5月23日基警保字第1140065749A號函 各1份在卷可證,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 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 之未經許可持有公告查禁之模擬槍罪嫌。至扣案如附表所示 模擬槍,屬違禁物,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周靖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俊吾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
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
具類似真槍之外型、構造、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,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,為模擬槍。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。



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,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、寄藏或陳列。但專供外銷、研發,並經警察機關許可,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且列冊以備稽核者,不在此限。未經許可製造、販賣或運輸第 1 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,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未經許可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、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 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改造第 1 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,未具殺傷力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 1 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,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,向警察機關報備。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,其持有之行為不罰。
第 2 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、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、應備文件、條件、期限、廢止、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 2 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、應備文件、條件、期限、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附表:
編號 扣案誤名稱 備註 1 模擬槍(黑)1支 ㈠槍身印有HK USP、  Universal Self-loading Pistol、2014-CROSS  FIRE字樣。 ㈡槍管未暢通(有阻鐵)、有類似槍機之構造,槍管外徑大於8mm,槍身、槍管、滑套均為金屬材質,認定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,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。 2 模擬槍(銀)1支 ㈠槍身印有QSZ00-0000000 000000Z字樣。 ㈡槍管未暢通(有阻鐵)、有類似槍機之構造,槍管外徑大於8mm,槍身、槍管、滑套均為金屬材質,認定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,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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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