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沒收(僅違禁物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100號
KLDM,114,單禁沒,100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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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弘吉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
第1690號),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僅違禁物)案件(114年度執
聲字第4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(含包裝袋,驗前總實秤毛
重參點肆伍公克、驗餘總毛重參點肆肆柒公克)均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
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
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
第2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
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
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
。查,被告李弘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基隆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90號案件,依刑事
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,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
長於113年3月1日,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945號駁回再議處
分確定,並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
安非他命參包(含包裝袋,驗前總實秤毛重參點肆伍公克、
驗餘總毛重參點肆肆柒公克),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
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
告沒收銷燬之。
二、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:「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
  聲請違法行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
 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」。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  條第 1項前段規定;「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
  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
  沒收銷燬之」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(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
  袋與其內裝之毒品,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,故上
  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,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
  燬之,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、第7354號判決
  意旨),職是,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
  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
  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違
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得單獨宣告沒收,此觀諸
  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再者,甲基
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
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,故屬違禁物
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沒收銷燬
之,自得單獨宣告沒收,合先敘明。
三、本院查:
 ㈠被告李弘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90號案件,依刑事訴訟法
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,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
3年3月1日,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945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
,並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之事實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處分
書、駁回再議處分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,及臺灣基隆
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478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1690
號、113年度緩字第127號、113年度緩護命字第116號、113
年度緩護療字第50號卷證各壹宗在卷可佐。因此,此部分之
事實,應堪認定。
 ㈡又扣案之白色結晶參包(含包裝袋,驗前總實秤毛重參點肆
伍公克、驗餘總毛重參點肆肆柒公克),均送經台灣尖端先
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,均檢出第二級
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均屬違禁物,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
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警方初步鑑驗報告單
、現場及扣案物照片、扣押物品清單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
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、扣案白
色結晶參包彩色照片等在卷可稽【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
2年度毒偵字第1690號卷,第29至39頁、第45頁、第53至59
頁、第199頁、第207至209頁】。綜上,足證扣案之第二級
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(含包裝袋,驗前總實秤毛重參點肆
伍公克、驗餘總毛重參點肆肆柒公克),均屬違禁物,均應
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告宣告沒收
銷燬之(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,包裝袋
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,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
品,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,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
臺上字第3739號、第7354號判決意旨)。
 ㈢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,自應毋庸沒收銷燬之
,併此敘明。
 ㈣綜上,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僅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
  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,併啟被告即時醒悟,日後亦不要再
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,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,
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,則無人敢接觸自
己,如此,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,不碰毒品,且乘目前自
己還來得及回頭,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,凡走過人生
不會再重來過 1次,自己要給自己機會,因為人在的時候,
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,其實人生是減法,過一日,就
少一日,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,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!
自己需要自己疼,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,去施用毒品或
違法犯紀,人生之旅有時候,沒有下一次,沒有機會重來,
沒有暫停繼續;有時候,錯過了現在,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
了,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,看得起自己,自己不再害自
己,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,不要結交損友,不
要再違法犯紀,宜親近有德,遠避凶人,惡念不存,行善福
報,善惡兩途,禍福攸分,一切唯心自召,夫心起於善,善
雖未為,禍已不存;或心起於惡,惡雖未為,福已不存,因
此,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,好的頭腦智
慧用在不好的地方,是很可惜、遺憾。職是,自己宜改不好
宿習吸毒慣性、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,不要一再想吸
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,苦了自己,為難了別人,自己何
必如此害自己呢?因此,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,不要自己
多存毒留己身,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
環境,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
統功能病變,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,
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,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,為自己給付
醫療費用係毒友嗎?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
嗎?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
重病臥床的自己嗎?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,試問自己有無怨
無悔照顧過該人?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
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?是日已過,命亦隨減,自己應反省之
,不要存毒在己身,多存平安健康錢,亦莫輕吸毒小惡,以
為無殃,水滴雖微,漸盈大器,毒癮惡習,歷久不亡,小過
不改,積足滅身,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,才歇手便向下
流,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癮慾之塞智為昏、變恩為仇、染
潔為污,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,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
,來不及救自己,才後悔,為時則晚,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
死亡時,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、損友出錢出力嗎?因此,
自己善思反省,早日改過,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擇不
吸毒、不違法犯紀之鋤頭耕耘自己心田,就不容易繁殖吸毒
慾望,只要力行自己不吸毒殘害自己,一定會有收獲,保護
自己亦係保護大家,則日日平安,永不嫌晚。
四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2條
第2項、第11條但書、第40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應附繕本)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姬廣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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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