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交訴字第37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敏翔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緝
字第1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洪敏翔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
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由受命法官獨
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禹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