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交訴字,114年度,37號
KLDM,114,交訴,37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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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交訴字第37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敏翔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緝
字第1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洪敏翔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
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由受命法官獨
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陸怡璇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禹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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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