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909號
KLDM,113,附民,909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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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909號
原 告 孫富生
被 告 林秦國
上列被告林秦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第7
70號),嗣本院改簡易判決處刑(案號為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2
號),經原告孫富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
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
第1 項前段、第505 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
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福康
法 官 施又傑
法 官 石蕙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翔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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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