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249號
KLDM,113,訴,249,20250910,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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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49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至凱


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李至凱因恐嚇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
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
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謀榮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則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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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