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護字第154號
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
相 對 人 A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,現安置中)
B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,現安置中)
前列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C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D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相對人A、B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,均延長安置3個月,至
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,經審閱後,符合法律規定。
本案處遇過程中,相對人父母仍持續表達有意願接相對人2人返
家,但相對人父親因案入監短期服刑,短期無法出監,又相對人
母親雖有就業,但目前在外租屋且相對人胞妹年幼仍需照顧,評
估相對人母親非正式支持系統、照顧資源較為缺乏,以及親職能
力仍需繼續提升,為提供及維護相對人2人穩定生活照顧,與安
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,應對其繼續安置,妥予保護,爰聲請對相
對人2人延長安置,應予准許,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按相對人人數每名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劉哲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