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護字第147號
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
相 對 人 郭○○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,現安置中)
法定代理人 郭○盈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林○玲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相對人郭○○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,延長安置3個月,至民
國114年12月21日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,經審閱後,符合法律規定。
本案經評估相對人有疏忽照顧情形,以致相對人營養不良,生長
曲線明顯低於同齡兒少,雖與其父親有簽訂安全計畫,然其父親
卻未能照計畫執行,且相對人父親因負債及無業等因素,經濟原
就入不敷出,為照顧相對人而無法工作,並有借貸需償還,目前
於南投穩定工作,雖有來電關心相對人,但實際狀況未有能力可
照顧相對人,且相對人父親因照顧知能不足,相對人已有營養不
良問題,後續未能穩定展現其改善行動,評估相對人父親現階段
難適任相對人主要照顧者;相對人母親雖有心想要將相對人帶回
,然目前居住及經濟狀況不明,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
,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,應對其繼續安置,妥予保護,爰聲
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,應予准許,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劉哲瑋